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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跋山水库发布通告!这些行为严格禁止!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4 16:36:00    

关于禁止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行游泳和垂钓等污染水体行为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和防溺水工作要求,现就禁止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投饵“打窝”、游泳、野炊、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进行上述污染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参与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破坏性捕捞。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捕捞工具,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偷捕水产品。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水产品、渔业资源和管理执法设施等公私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各级各部门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539-2655183 、0539-2711221。

特此通告。

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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